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
厦门正黎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正黎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850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厦门正黎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64.28元,由厦门正黎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64.28元,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28元,由厦门正黎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64.28元,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7-15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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