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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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塑胶有限公司、***、***为***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74元,均由***、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