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
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
中普(长泰)塑胶有限公司
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塑胶有限公司、***、***为***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74元,均由***、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6-19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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