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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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永酱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72880元、违约金105000元及律师费22500元,共计800380元; 二、驳回原告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4元,本院减半收取5902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共计105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