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华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同安分公司
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同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华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608434.64元及利息(利息以608434.64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同安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942元,由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同安分公司、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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