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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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借款本金116937.9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1195.85元、罚息30.19元,合计118163.97元;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16937.93元为基数,按照上一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39%再上浮50%计收;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1195.8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律师费4420元、公告费560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对***、***抵押的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1号17幢1-3-2房屋〔产权证为渝(2017)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059XXX号〕享有抵押权,若***、***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偿清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对抵押财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