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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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溪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溪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60.06元;从2021年2月8日起罚息按月利率14.1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息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4.175‰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计5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