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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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742.24元,并按照月利率7.5‰计算,支付从2020年6月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并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支付从2020年6月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计32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