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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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受理费47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元,合计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