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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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丹县福馨家庭农场、杨某1、陈某2共同偿付原告山丹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56.22元,违约金270231.18元,共计127108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山丹县隆盛达家庭农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山丹县隆盛达家庭农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丹县福馨家庭农场、杨某1、陈某2追偿。 案件受理费16240元,减半收取8120元,由被告山丹县福馨家庭农场、杨某1、陈某2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山丹县隆盛达家庭农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丹县隆盛达家庭农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丹县福馨家庭农场、杨某1、陈某2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