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70,000元;

三、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的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的利息,以5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5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七、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八、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九、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十、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1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630元,由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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