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海科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限被告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海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6号4幢13至14层4-1-13A(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海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48元,减半收取计66024元,由原告农商行负担1124元,由被告***、***、蛟龙重工、海科公司负担6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