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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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7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 被执行人:尹吉荣(系***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与***、尹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927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费200元。2021年8月20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尹吉荣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0)陕0927民初250号案件于2021年8月20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