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4%股权,同时向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并配合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二段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1.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以6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6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业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蒋超(CHAOJIANG)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