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冀0132执恢313号

元氏县同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宋志波:

宋永波:

关于元氏县同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志波、宋永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全部履行。本院(2018)冀013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恢313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9-13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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