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冀0132执恢313号 元氏县同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宋志波: 宋永波: 关于元氏县同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志波、宋永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全部履行。本院(2018)冀013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恢313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