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00725.89元及利息(利息以600725.89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开始以2020年9月7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4690元,由原告负担593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3-16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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