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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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25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陶涛。委托代理人:高荣光,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关于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生效。申请人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违反(2020)豫072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