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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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原告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维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费、环评费、测量费、地形测量费、设计费、房屋租金及人员工资共计822748元。 三、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72万元,并给付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以67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付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672万元保证金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以67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530元,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负担62430元,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9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预交50017元,由西安关中家具城有限公司负担50017元,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48915元,由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8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