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宜欣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322执9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本院在执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95XXXX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3-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