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未还代偿款本金合计4,184.63元;

二、***给付原告上述未还本金利息,未还本金一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未还本金二代偿之日利息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未还本金三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三笔未还本金分别自2021年5月15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5月15日起发生新利息,分别以2,314.33元、1,251.13元、619.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未还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13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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