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85执348号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葛瑞红: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葛瑞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9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瑞红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银行存款3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内078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裁判日期 2021-8-29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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