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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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根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85执348号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葛瑞红: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葛瑞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9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瑞红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银行存款3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内078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2021-8-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