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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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万元借款本金及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16日止以月利率9.9‰计算所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起以月利率14.8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