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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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81执2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