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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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3月2日产生的透支款本金140000元、利息和费用45693.73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计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