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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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李俊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元;给付原告李俊武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853.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李俊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元;给付原告李俊武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9684.2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李俊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3563.04元; 三、被告刘二龙、刘胜利、焦宏波、西安市添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48元,减半收取,另一半以及鉴定费2280元均由被告焦宏波承担;(上述费用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