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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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厚街星讯通讯器材店和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ZL2014XXXXXX.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厚街星讯通讯器材店和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东莞市厚街星讯通讯器材店和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东莞市厚街星讯通讯器材店和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