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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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城西曲药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利息1304000元; 二、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对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城西曲药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登记证号(房产证号)为305房地证2015字第XXX26号、305房地证2015字第XXX34号、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XX440号、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XX812号、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XX744号、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XX662号、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XX919号、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XX860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告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尚欠的利息1304000元、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8元,由被告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