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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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02民初312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文斌。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