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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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透支款本金27,009.82元及应还未还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