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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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116.1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30日利息为2727.5元、违约金为765.7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2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7.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