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行执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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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1)冀0184执恢49-2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结案报告 (2021)冀0184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婕,女,1981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冯莉萍,女,1978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 被执行人:李楠,男,1990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婕与被执行人冯莉萍、李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乐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以(2021)冀0184执恢49号立案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现终结此案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