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行执行其他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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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2021)冀0184执恢49-2号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结案报告

(2021)冀0184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婕,女,1981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冯莉萍,女,1978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

被执行人:李楠,男,1990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婕与被执行人冯莉萍、李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乐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以(2021)冀0184执恢49号立案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现终结此案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8-24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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