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行执行其他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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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1)冀0183执1043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1)冀0183执1043号 一、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2日本院受理。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赵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魏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183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被告魏永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2万元为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魏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亮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魏永于2021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亮5000元人民币,剩余部分从2021年9月开始,每月15号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亮2000元人民币,直至20150元履行完毕。二、本案执行费202元,由申请执行人赵亮先行垫付,被执行人魏永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赵亮。三、如被执行人魏永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亮恢复原判决执行。综上所述,鉴于双方执行和解,故应予结案。 承办人:耿利豹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