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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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5400元,并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1000元可核减;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20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3-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