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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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市大和圩乡春江村玄武岩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耒阳市大和圩乡春江村玄武岩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生产承包结算款434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耒阳市大和圩乡春江村玄武岩矿、***、***负担3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员史葵光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枭 书记员肖京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