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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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2021年4月13日前的利息为12742.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律师服务费9000元; 三、对于上述一、二项应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可就被告***、***位于瑞金市的商铺(房权证号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号)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涉及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限的条款予以解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