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法库县和平乡绍强石场、被告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向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缴纳2020年一2021年6月份承包费15000元; 二、被告法库县和平乡绍强石场、被告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自有的生产原料、成品、机械设备、车辆等物品移出石场,并共同支付2021年7月起至恢复原状将石场交还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止的场地占用费(计算标准为10000元/年); 三、驳回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被告刘国良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