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市恒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阳光机电(寿光)有限公司 寿光市汇丰涂布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市恒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49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阳光机电(寿光)有限公司、寿光市汇丰涂布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恒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60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