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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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上述借款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7.8‰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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