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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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标准节租赁关系于2021年3月26日解除; 二、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26日的欠付租金436100元; 三、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26日的逾期利息损失26205.02元,并赔偿以43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标准节3节和12套标准节对应的高强螺栓;如无法归还的,则应按每节标准节3500元、每套高强螺栓160元进行赔偿; 五、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天每节280元向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支付未归还的3节标准节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或因无法归还而实际赔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六、驳回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505元,由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25元。 原告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乐清市双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