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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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3097.2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