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利辛县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明仁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3732元及利息(以22373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原告***承担416元,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