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尚雅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尚雅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尚雅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申请费250元,共计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