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仁为(天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仁为(天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19732元,并以29197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使用费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资金使用费;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仁为(天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仁为(天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8元,由被告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