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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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256.95元及利息5577.0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之后利息按约定利率以296256.95元为基数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寿光市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8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