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春江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卫辉市春江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验收款19,5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

二、被告卫辉市春江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9,750元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卫辉市春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4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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