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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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项49073元及利息(以49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项49073元及利息(以49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3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