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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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市兴山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天地盛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为:山东天地盛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安市兴山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52220.6元及利息(以15222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均由山东天地盛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