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193503.07元;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保全费1495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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