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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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马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止至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84190.11元,合计684190.11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马淑娟所属的坐落于健身广场东片区B1地块5号楼东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19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时岩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时岩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马淑娟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计6838元,由***、马淑娟、***、时岩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