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4执恢3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晓龙与被执行人王立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12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晓龙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鲁0124执901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晓龙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提取王立山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阴供电公司发放的工资69992.44元,并给付于晓龙执行款69992.44元。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王立山主动履行了(2016)鲁0124民初136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