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578200元,并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455782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18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316549元、应交278339元、退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8210元。案件受理费278339元、保全费5000元,前述合计283339元,由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272980元,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